各區(qū)鎮(zhèn)民政辦,、各城市管理辦事處社會事業(yè)科,、財政分局:
為進一步落實好蘇州市民政局、蘇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民助〔2019〕7號),,現(xiàn)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 總體要求
落實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fā)〔2018〕23號)、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蘇州市民政局、蘇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昆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昆政辦發(fā)〔2016〕59號)等相關政策,,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應急性,、補充性和過渡性功能,將臨時救助制度貫穿于社會救助鏈的前端,、中端和后端,,健全臨時救助的“急診”救助模式,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guī)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防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提升黨和政府關愛困難群眾的溫度,,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政策措施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分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和定期定量救助對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對象的醫(yī)療費用支出”,,是指扣除基本醫(yī)療報銷,、醫(yī)療救助,、大病保險、單位補充醫(yī)療報銷,、慈善醫(yī)療救助等后,,由個人承擔的醫(yī)療費用。“醫(yī)療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是指提出申請當年度1月至申請之月(含)期間,,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支出型救助對象的醫(yī)療費用支出后,剩下的可支配收入月人均金額低于我市2個月低保標準,。“定期定量救助對象”,,是指在勞動年齡段就業(yè)暫時有困難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當?shù)貞艏奶厥馊藛T,以及符合《轉發(fā)蘇州市民政局等關于印發(fā)蘇州市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昆民〔2018〕116號)規(guī)定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申請人在申請辦理低保等相關救助期間,,“基本生活出現(xiàn)嚴重困難”,是指家庭成員名下的存款,、收入累計不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至救助審批完成,。
(二)救助標準。
1.急難型救助對象,。最低救助金額為2個月的低保標準,總額不超過該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12個月的低保標準(該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人數(shù)×12×低保標準),。突發(fā)重大疾病患者家庭按此標準救助后,,仍然不能緩解困境的,按支出型救助對象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救助,;因火災,、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突發(fā)意外導致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救助金額不少于5千元,。如獲得自然災害民生保險賠付,,臨時救助金額可適當下調(diào)。
2.支出型救助對象,。因醫(yī)療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實際支出1萬元以內(nèi)的,按支出的20%實施救助,,最低救助金額500元,;實際支出在1~10萬元的,按25%的比例實施救助,,總額不超過2.5萬元,;實際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實施救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已按急難型救助對象身份給予救助的,,就高不重復享受。因教育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按照《蘇州市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與關愛實施細則(試行)》(蘇教辦〔2014〕62號),、《進一步落實“聚焦富民補短板”的工作意見》(昆委〔2017〕24號),由相關部門實施救助,。
3.定期定量救助對象,。按原政策相應標準執(zhí)行。
按以上救助標準上限實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緩解的重大生活困難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jù)具體情形,,適當提高救助額度,,由市民政局分管領導召集轄區(qū)區(qū)鎮(zhèn)、城市管理辦事處,、村(社區(qū))具體開展,,報市民政局主要領導審批備案。鼓勵多方救助,、多級救助,、多渠道幫扶,盡力減輕急難型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的生活壓力,。特困供養(yǎng)人員,、二無老人、困境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對象、重點優(yōu)撫對象,、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和勞動模范等對象或家庭提高20%救助比例,。
(三)辦理流程。
1.申請受理,。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昆山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和授權委托書,填寫家庭人口,、收入,、財產(chǎn)、重大支出及急難情形等,,書面授權民政部門核查上述情況,,對填寫內(nèi)容和提供材料真實有效作出書面承諾,。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救助時,應提供相關材料佐證其實際支出情況,。受理申請的部門,,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原則上,,應盡量簡化申請材料,。
2.審核審批。急難型臨時救助,,應簡化申請人家庭經(jīng)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huán)節(jié),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jīng)辦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xù),。發(fā)放現(xiàn)金的,,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見證簽字,領取人當場簽字蓋章(或按指?。?;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嚴格執(zhí)行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規(guī)范各個環(huán)節(jié)工作要求。對申請臨時救助的低保,、特困等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
積極落實小額救助金額委托區(qū)鎮(zhèn),、城市管理辦事處審批的規(guī)定,,救助金額在6個月低保標準以下的,市民政局委托區(qū)鎮(zhèn),、城市管理辦事處審批撥付,,并報市民政局備案。臨時救助資金全部由區(qū)鎮(zhèn)財政承擔的,,區(qū)鎮(zhèn)審批不受以上限額限制,,但應制定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落實《昆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規(guī)定,,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合理確定權重,。要加強部門,、機構和組織之間協(xié)調(diào)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fā)揮好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醫(yī)保機構應主動配合和提供申請對象的醫(yī)療費用信息,,為民政部門實施臨時救助提供依據(jù)。涉及火災,、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處理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信息,協(xié)同開展臨時救助,。
(二)完善快速響應機制,。建立與12345政務、110警務,、120急救等熱線聯(lián)動機制,,暢通“救急難”渠道,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介入,、早救助。要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制度的樞紐作用,,構建“臨時救助+”的“急診救助”模式,,形成銜接有效的“急診救助”鏈,提高救助的應急性,、時效性,。
(三)加強資金保障。要嚴格按照《昆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編制臨時救助預算,,原則上只增不減,。要積極推行區(qū)鎮(zhèn)、城市管理辦事處快速支付救助金工作,,提高救急解難能力,。
(四)加強容錯糾錯。因“基本生活出現(xiàn)嚴重困難”獲得臨時救助的,,在事后核實發(fā)現(xiàn)收入,、存款申報不實且不符合“累計不足以維持家庭生活”的,,或因收入、財產(chǎn)超過申請救助業(yè)務規(guī)定標準最終未被批準的,,應退回獲取的臨時救助金,。對因申請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相關情況,民政部門在窮盡現(xiàn)有調(diào)查手段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導致“錯救”的,,不追究工作人員責任,。
附件:昆山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昆山市民政局 昆山市財政局
2019年11月7日
附件
昆山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開戶行名稱 開戶人姓名 銀行賬號
申請人姓名 家庭人口 | 性別 | 身份證號 | ||||||||||||||||
電話 | 戶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
申請人類別 | 昆山市戶籍居民□ 昆山市非戶籍常住居民□ | |||||||||||||||||
申請類別 | 急難型 | 火災□、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 重大疾病□ 其他緊急特殊困難(說明情形) | ||||||||||||||||
支出型 | 教育□ 醫(yī)療□ 其他(說明情形) | |||||||||||||||||
定期定量 | ||||||||||||||||||
支出總金額 | 支出時間 | 申請金額 | ||||||||||||||||
是否已接受 其他社會救助或社會捐贈 | 是 □ | 救助(捐贈)類別 | 救助(捐贈)金額 | 否 □ | ||||||||||||||
審批部門 | 救助(捐贈)時間 | |||||||||||||||||
當前家庭成員名下存款累計金額 | ||||||||||||||||||
個體工商或企業(yè)注冊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無□ 有□(代碼) | |||||||||||||||||
家 庭 成 員 信 息 | ||||||||||||||||||
分 類 | 申請人 | 家庭成員1 | 家庭成員2 | 家庭成員3 | 家庭成員4 | 家庭成員5 | ||||||||||||
姓 名 | ||||||||||||||||||
身份證號 | ||||||||||||||||||
性 別 | ||||||||||||||||||
婚姻狀況 | ||||||||||||||||||
健康狀況 | ||||||||||||||||||
殘疾類別 | ||||||||||||||||||
殘疾等級 | ||||||||||||||||||
重病病種 | ||||||||||||||||||
與申請人關系 | ||||||||||||||||||
就業(yè)狀況 | ||||||||||||||||||
月收入 |
申 請 理 由 |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
申請人承 諾 | 以上信息真實,,愿接受救助部門和家庭經(jīng)濟狀況核對機構核實,。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并自動放棄接受救助的權利和退還獲得的救助金,。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
審 核 意 見 |
經(jīng)辦人(簽章): 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審 批 意 見 |
經(jīng)辦人(簽章): 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救助對象領取救助款物情況 | 救助對象(委托人)于 年 月 日通過(現(xiàn)場/銀行)領取臨時救助金 元。
救助對象(委托人)(簽章): 救助對象(委托人)(聯(lián)系電話):
旁證人(簽章): 旁證人聯(lián)系電話: |
說明:
1. 區(qū)鎮(zhèn),、城市管理辦事處審核意見參考:“經(jīng)審核,,情況屬實,符合臨時救助條件,,建議發(fā)放臨時救助金**元,。上報審批”、“經(jīng)審核,,反映情況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上報審批”。 小額救助由區(qū)鎮(zhèn),、城市管理辦事處直接填寫審批意見,,審批意見參考2。
2. 市民政局審批意見參考:“經(jīng)審查,,批準發(fā)放臨時救助金**元”、“經(jīng)審查,,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不予批準”。
3.老年人,、未成年人,、智力(精神)障礙等對象現(xiàn)場領取現(xiàn)金時,需有旁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