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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依據(jù):《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于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組發(fā)〔2014〕21號),、《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蘇組發(fā)〔2014〕11號) 、《昆山市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試行)》(昆組字〔2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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